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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租车公司协议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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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租车公司协议模版

发布日期:2016-06-21 00:00 来源:http://www.cqhac.com 点击:

  重庆企业租车协议模版

  合同编号:

  甲方:********************公司

  乙方:

  鉴于甲方作为国内首家综合汽车租赁服务提供商,可为客户专门配置商务专用车型,以高质量服务满足客户各种用车需求;乙方因业务需要向甲方承租商务专用车型,并需要甲方提供其专职人员驾驶服务,双方现就汽车租赁服务中双方权利义务等事宜,自愿、平等进行协商,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签订以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一条 预约租赁车辆以及驾驶服务

  1.乙方应在需要用车的前一天向甲方进行服务预订。

  2. 乙方可通过电话、手机短信或公司网站,进行预约通知。

  3. 甲方在收到乙方预约通知后,应即时进行Email、或电话,或传真确认《业务确认函》。

  4. 乙方向甲方租赁的车辆信息以及日期、期限详见《业务确认函》。

  5. 甲方为该车辆配备壹名驾驶员以提供专业驾驶服务。

  第二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按照乙方的需要,提供设施、性能完好的车辆,定期对车辆进行正常修理和维修保养,以保证行车安全;

  2. 有权拒绝超出业务确认函指定服务内容以外的过份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命令司机超速驾驶、违章停车等;

  3. 为租赁车辆投保车损险、交强险以及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保险责任限额最高为50万元);

  4. 为乙方提供适格的专业驾驶员,对驾驶员进行管理和安全服务教育,按照乙方要求的车辆起讫地点、时间、停靠点,及时供车、出车,安全、准时地提供服务;

  5. 当甲方在接送甲方提供的商务客户时,根据《业务确认函》的要求服务客户;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 乙方有权按合同以及业务确认函的约定要求甲方提供相应用车服务;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的信息;

  3. 及时、足额支付本合同项下各款项;

  4. 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不得允许甲方指定驾驶员以外人员使用车辆;

  5. 保证其提供的商务客户爱护甲方的车辆及有关设施,并承担因乙方提供的商务客户的过错而损坏运送设施的赔偿责任;

  6. 乙方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规则、车辆操作规程操作行驶,包括但不限于要求驾驶员超速驾驶、违章停车等;

  7. 乙方的名称和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变更,应在三天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 费用及计算方式

  1. 具体每次用车费用按照《业务确认函》或合同报价确定。两者发生不一致时以业务确认函为准。

  2. 因甲方原因在预订时间的30分钟后仍未到达预订地点的,乙方可自行选择其它交通工具前去预订目的地,费用由甲方承担(该费用不超过使用出租车到达预订目的地的费用);如甲方晚到30分钟之后乙方仍愿意使用该次服务,则此次预订的用车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结算。

  3. 因乙方提供的商务客户自身原因未能按照业务确认函中指定的时间乘用甲方提供的服务车辆,且在甲方车辆到达后方才取消业务的,乙方需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此次业务的原定基本价格50%的费用;

  4. 甲方车辆在预订时间到达预订地点,且等待时间超过30分钟,乙方如果取消业务,则必须按此次业务的原定基本价格向甲方支付费用。

  5. 乙方需甲方提供举牌接机服务的,需另加付费用30元/航班。

  6. 客人用车在7:00之前或24:00之后的,用车价格在基本费用基础上加收50元/时。

  7. 每月自然月为一个费用结算周期,甲方于次月向乙方提供上月用车费用发票。乙方在收到发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以现金/贷记/凭证/现金/支票/本票)支付租金。如签订合同时特殊约定付款日期的除外

  第五条 不可抗力

  1. 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交通意外、罢工、骚动、暴乱及战争(不论曾否宣战)。

  2.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日内以直接送达或邮政快递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甲乙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适用本合同关于合同终止的规定。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 甲乙双方均应全面履行本合同各项约定,如有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除重大政策性变化、政府调用或不可抗力事项外,任何一方无权中途自行变更和终止合同。

  3. 乙方逾期支付费用的,应按照【应付而未付金额×每日2‰】计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4. 双方同意在以下情形下,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立即终止服务和收回租赁车辆(时间及地点不受限制):(1) 在订立合同及合同履行中提供虚假信息;(2)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拖欠各项费用超过7日时;(3) 乙方的名称和住所地等基本情况发生变更,未能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的;

  5. 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可得利益损失,处理相应纠纷支付的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评估费、保全费等,以及经守约方向其他第三方的赔偿金额(无论该赔偿金额是由相关法院、仲裁机构决定的还是以和解、调解方式确定的)。

  第七条 合同的中止、解除与终止、续签

  1. 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该方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方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3. 本合同期满终止;如需续签,双方应在合同届满前十五天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八条 合同的解释、变更及争议的解决

  1.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共同起草和写作而成。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任何要求起草或促使起草本协议的一方作出不利解释或诠释的假设或规则。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协议。本合同与补充条款/协议内容有冲突的,以补充条款/协议为准。补充条款/协议没有规定的,仍以本合同规定为准。

  3.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任何宽限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4.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解释、履行发生争议的,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其他

  鉴于甲乙双方的友好合作,甲方同意在本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员工注册成为甲方个人会员使用甲方自驾服务时,将享受甲方金卡会员待遇。具体自驾服务使用规范,由乙方员工与甲方另行协商。

  第十条 合同生效及效力

  1. 本合同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 本合同项下双方关于合同解释、变更的意见、备忘以及补充条款/协议等必须为书面形式且加盖公章方为有效。

  3. 本合同的所有补充条款及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打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时间: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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